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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双盲”评审异议论文的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5年12月29日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提高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完善和规范学位申请和评审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盲”是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的姓名对校外评审专家保密,同时评审专家的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保密。本办法所称“异议论文”是指校外评审专家确认为至少有一个不合格评审意见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对于已被校外评审专家确认的异议论文,研究生部应及时分别通知异议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和所在院(系、所)。
   第四条 对经校外评审专家确认至少有一个评审指标不合格但整体合格的论文(以下简称“单项异议论文”),应区别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按以下办法处理:属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应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属于硕士学位论文的,须由学科、专业所在部门的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但其存档论文必须进行修改。
   第五条 对校外评审专家确认为整体不合格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整体异议论文”),不得参加本学期组织的论文答辩,应修改后参加下一个学期组织的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的整体异议结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后获知的,其存档论文必须进行修改。
   第六条 整体异议论文作者对校外评审专家的意见不服,不同意修改论文并提出复议的,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书面说明意见后,提交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学位分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的,由校研究生部将异议论文再送一位校外同行专家“双盲”复审。
   第七条 整体异议的博士论文“双盲”复审后,校外专家的评审意见为整体合格的,可以参加论文答辩;校外专家评审意见为整体不合格的,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须修改后参加下一个学期组织的“双盲”评审。
   第八条 整体异议的硕士论文“双盲”复审后,校外专家的复审意见为整体不合格的,按不授予学位处理;校外专家的复审意见为整体合格的,经学位分委员会复审同意后,可以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但必须纳入B类讨论,实行单独表决。校学位委员会对于硕士学位的B类申请人的表决结论有同意授予、弃权和不同意授予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半数的,为通过,按授予学位处理;同意票未超过应到委员人数一半的,为不通过,按不授予学位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29日起试行。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