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学位管理相关制度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的通知

上财研〔2006〕24号
(2006年9月30日校学位委员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各院、系、所,各有关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已经2006年9月3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财经大学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

(2006年9月30日校学位委员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促进学科的健康发展,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学位的学术要求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要求,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已很好地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或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第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已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必须通过我校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以及格为通过。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
  (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一般四至六门,其中学科主干课二至三门,专业主干课二至三门;
  (3)外国语一门。
  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
  (2)第一外国语;
  (3)专业课一般为两门;
  (4)学科综合考试。
  第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后,须参加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主持。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以参加考核小组,但不担任组长。
具体考试范围,由考核小组提出。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至少独立发表三篇学术论文;
  (2)在学校规定的权威期刊至少独立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3)在国外权威刊物至少独立或合作发表一篇学术论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博士学位申请人和外国来华留学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境内或境外学术期刊至少独立或合作公开发表三篇学术论文。每篇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与他人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合作发表的一篇论文,以1.2为系数计算;在学校规定的权威期刊合作发表的一篇论文,以3.6为系数折算为核心期刊论文。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博士学位申请人和外国来华留学的博士学位申请人与其他人合作发表的一篇论文,以1.2为系数计算。
在确认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合作论文发表数量时,按上述规定的相应系数在合作者间平均分配。

第三章 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法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所在院(系、所)学位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集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十四条 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其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学术论文和相关科研成果等材料,由学科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学位申请。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评阅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3)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4)博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他人的材料应按一般学术规范附注。论文后页应附参考文献目录。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的论文工作,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规定》(2005年6月修订)执行。
  第二十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开始选题后,由院(系、所)统一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并经导师同意后,应由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至少两位论文评阅人评阅。
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并经预答辩通过后,由校研究生部送校外三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双盲”评议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三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被校外评审专家确认为不合格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异议论文的处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29日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论文评阅人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的姓名应对论文评阅人保密。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五条 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阅中,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不能组织本次答辩。
  在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中,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可以补聘一位评阅人,如补聘的评阅人亦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不能组织本次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同行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以上(含五名)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二名校外同行专家。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出席。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或主席缺席时,应改期答辩。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回避。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至二人。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可进一步修改的,须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到人数过半数表决同意。
  自答辩决议作出之日起,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其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修改完毕并通过重新组织的论文答辩,博士学位申请人对其博士学位论文应在三个月后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修改完毕并通过重新组织的论文答辩,但均不得突破相应的最长学习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为:
  (1)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等);
  (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先集中提问、准备后集中回答的答辩方式。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4)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评阅人或同行评议者的评语;讨论和写出对论文的评语;进行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论文答辩会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六章 学位的决定与授予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委员会委员主要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遇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由主席指派具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相应资质的人员替补,替补委员可以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院(系、所)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由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中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名单;
  (2)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4)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5)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6)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接受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考试科目,博士、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审批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考核小组名单;
  (3)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4)推荐本院(系、所)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5)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6)评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7)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学位审批意见表上签名后,表决结果生效。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经公示三个月无异议的,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缓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授予学位处理;在一年内达到规定要求的,则授权研究生部授予其学位。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与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非经法定组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撤销的,不被剥夺。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所需的各项费用,由申请人所在院(系、所)在研究生教学业务费中支付。超过规定份数的论文印刷费用和重新答辩的费用,由学位申请人自理。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所)应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立卷材料复核后送校科技档案室存档,立卷材料包括:
  (1)本人学籍卡片、学业成绩表各一份;
  (2)《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3)《论文评阅书》二份或三份;
  (4)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评分表各一份;
  (5)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6)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同时,需将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送校图书馆存档,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还必须送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学位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细则内容相违背的,以本细则为准。

主题词:规章制度 学位管理 工作细则 印发 通知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13日印发